未实行合格投资者承认程序,未对投入财物的人进行回访承认,未对投入财物的人的危险辨认才能和危险承当才能做评价,未向投资者实行相关买卖信息揭露发表责任。
你作为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合作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合作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则》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