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的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尤以跨境诈骗为甚。近期,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关注。被告人刘某等23人因在境外创建虚假投资平台,诱骗国内民众“炒股”,实施大规模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以相应罚金。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无疑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力震慑,也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本案始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黄某的策划和授意下,组织人员远赴境外某国,加入了一个高度组织化、分工明确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等级森严,设有老板、总监、大组长、组长、组员等不同层级,实行统一食宿、半封闭管理模式。诈骗团伙以小组为单位,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诈骗步骤,针对国内不特定人群实施精准诈骗。
刘某等人先后推出了中金在线、OG、震泰国际等虚假投资平台,通过微信添加受害者为好友,将他们拉入所谓的“炒股”微信群。群内,诈骗分子通过发布直播链接,由伪装的“老师”在线讲解股票知识,同时利用其他微信号鼓吹跟随“老师”投资即可轻松获利,营造出浓厚的盈利氛围。经过约半个月的“预热”,“老师”开始诱导受害者投资纳斯达克指数,并在虚假投资平台上开户入资。诈骗团伙则通过操控平台内虚假指数的涨跌,先给予受害者小额盈利,以进一步骗取其信任,最后导致受害者巨额亏损,实现诈骗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23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等23人加入境外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的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认罪态度、退赔赃款及缴纳罚金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量刑判决。该判决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此案件的审判结果,对社会公众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一方面,广大投资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所谓的“炒股大师”和“稳赚项目”,尤其对于来源不明的投资平台,更应保持高度警惕。另一方面,面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强化国际司法合作,斩断跨境诈骗链条。同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也应加强风险提示和用户教育,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源头防控。
总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全球性难题,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护体系,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